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9539号“良工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70631号“良工装饰”商标、第20081988号“良工坊”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40720号“良工馆”商标、第7375613号“良工轩”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三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详情、引证商标三撤三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6月17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12月11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58085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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