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磊信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3542号“磊信宝贝LEI XIN BAO B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251974号“磊信电器LEIXIN DIANQI及图”商标、第7028788号“宝贝100”商标、第7026302号“宝贝在线Baby online”商标、第8245024号“宝贝YES”商标、第11571923号“宝贝美术”商标、第7040084号“宝贝e”商标、第12165379号“宝贝1+1”商标、第24701007号“宝贝5+5及图”商标、第16179423号“宝贝.1+1潮童馆”商标、第7957391号“宝贝家及图”商标、第16585881号“宝贝屋”商标、第34373357号“宝贝oke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已注册有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部分“磊信”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磊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两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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