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娄银玲
委托代理人:浙江创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56510号“味道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36647号“味道农乡”商标、第5827327号“味道工场FLAVOUR WORKSHOP及图”商标、第23198088号“味道农垦”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在主营业务、服务区域、服务对象等方面有区别,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豆腐、腌制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肉、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味道农场”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何潇
姜丽
张玉广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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