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翻妹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0101号“YESK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7950572号“yesk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6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