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橙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1296号“見面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52074号“見面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見面理”与引证商标文字“見面礼”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米酒;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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