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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309782号“为食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3:43  浏览:250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海南万香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309782号“为食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5548471号“为食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晚于申请人在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且引证商标一处于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第7303844号“为食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同一所有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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