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304167号“ASICS TI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6408741号“ASICSTI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08741A号“ASICSTI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第17474857号“亚瑟士鬼冢虎 ASICSTI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07275号“ASICSTI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生效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洪强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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