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仁智信(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07692号“榆钱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0235号“榆树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51368号“榆树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7251391第号“榆树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81529号“榆钱树 EXPRESS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51375号“榆树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引证商标四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片制作;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以外的典当、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典当、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片制作;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片制作;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06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