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能明
委托代理人:河北崇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72482号“小熊百分百 FUN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7421号“凡典 FUN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36487号“F&N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01757号“范儿小熊 FAN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03777号“趣乐熊 FUNNY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注册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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