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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62018号“佑安 YO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1:53  浏览:246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州市佑安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2018号“佑安 YO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2992号“安佑及图”商标、第6964875号“安佑及图”商标、第11882829号“YOU 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佑安”及字母“YOUAN”组成,其主要识别文字“佑安”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文字“安佑”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字母“YOUAN”与引证商标三“YOU AN”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上述商标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合机(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搅拌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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