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鑫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9565号“三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没有任何不良影响,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三藏”,“三藏”为“佛教经典的总称”,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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