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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015号“100% RESPECT ZERO F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1:44  浏览:246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MINDCHAMPS HOLDINGS PT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015号“100% RESPECT ZERO F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Google相关释义、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100% RESPECT ZERO FEAR”可译为“100%尊重零恐惧”,将其用在指定的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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