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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545868号“蒙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1:43  浏览:245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内蒙古蒙兴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5868号“蒙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6457号“蒙兴”商标、第9868735号“蒙兴集团 MENGXING GROUP及图”商标、第15365805号“蒙特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3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蒙兴”,其与引证商标二、三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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