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资留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9250号“阿城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独特的含义,且具有强于地名的性质,并非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阿城哥”,“阿城”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将含有“阿城”的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阿城”用作商标使用有强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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