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7900037号“12C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7900037号“12C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1:39  浏览:240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优果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维尔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0037号“12C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数字“12”和字母“CC”组成,将其用在指定的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06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