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23261309号“淘气的坚果 MOSTAPES NAUGHTY NU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23261309号“淘气的坚果 MOSTAPES NAUGHTY NU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1:35  浏览:248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莫斯塔普思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恩植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8日对第23261309号“淘气的坚果 MOSTAPES NAUGHTY NU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商号和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动画影片名称的简单组合,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域名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商品化权益。2、被申请人惯于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淘气的坚果 NAUGHTY NUTS”作品登记证据;2、申请人“淘气的坚果 NAUGHTY NUTS”微博宣传证据;3、申请人企业登记证明;4、申请人“MOSTAPES”域名证据;5、申请人“淘气的坚果 NAUGHTY NUTS”动画影片上映及获奖证据;6、“淘气的坚果 NAUGHTY NUTS”动画影片人形玩偶;7、被申请人抢注商标的证据;8、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3月20日。
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止,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18类、第25类、第43类等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92件商标。其中包括“HIROTAKA”(日本首饰品牌)、MLOUYE”(意大利设计师Meb Rure2014年创立的小众轻奢包品牌)、“SOLID & STRIPED及图”(美国泳衣品牌)等与他人已经使用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被申请人申请的第17801428号“GREEDILOUS P.Y.H X REDY”商标、第17834992号“DESIGN T+SHIRTS FACTORY CREIMA”商标、第16260961号“SPEKTRE”商标等多个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已被驳回或部分驳回。
被申请人的第27668437号“BONOBONOOTTERS及图”商标因损害五十岚三喜夫《BONOBONO》作品著作权而被我局宣告无效;第17743980A号“ALEXA CHUNG FOR AG及图”商标因损害艾里珊•钟姓名权而被我局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涉及商标法修改条款第四条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 MOSTAPES”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 MOSTAPES”域名经过使用已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足以证明“淘气的坚果 NAUGHTY NUTS”动画影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可能挤占申请人基于其动画影片所享有的何种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因此,本案尚无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人将“淘气的坚果 NAUGHTY NUTS”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域名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商品化权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二、根据查明事实2,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作品、姓名等的恶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5月06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