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蛙来啦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2197号“大头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一定的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8671号“大头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均为汉字“大头蛙”,两商标若共存于“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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