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汇商亨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2001号“魅诗妮MEISH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2222号“KHENNO及图”商标、第8051258号图形商标从文字构成及呼叫上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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