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贝恩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8605号“小蝌蚪 SMALL TADPO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4331号“蝌蚪及图”商标、第5193661号“Tadpole及图”商标、第13032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7月20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文字部分“小蝌蚪 SMALL TADPOLES”及青蛙图形组成;其中,文字部分“小蝌蚪 SMALL TADPOLES”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Tadpole”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均为青蛙图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被识别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儿童用汽车座椅;手推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飞船;小汽车;手推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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