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金易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0780号“中金易云 CENTR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能够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22288号“中金慈云 CENTRIN CIYU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02374号“EN.TAI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70663号“VENTW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中金易云”、字母“CENTRIN”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文字“中金易云”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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