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EALBE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4784号“GO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本案时止,经国际删减等,申请人复审的商品为“可穿戴电子设备,即手镯和腕带;智能手表 (数据处理);用于跟踪、显示、监控和上传健康和健身相关信息的多功能电子设备;用于管理有关健康和健身计划的跟踪、合规和动机的信息的计算机软件”。2、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14247554号“GO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将“智能手表”商品修改为“智能手表 (数据处理)”商品,本案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6778455号“GO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41160号“久博 GO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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