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卫卫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2504号“霸圣客BASHENG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22968号“霸圣客 BASHENG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于2019年12月20日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晓萌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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