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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95266号“GY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0:23  浏览:243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莫利剑
委托代理人:广州吉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5266号“GY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自主创作商标,由字母及数字组合而成并无特定含义,在所使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是申请人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申请,如果不能核准注册,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后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大写字母“GY”和数字“8”组成,用于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品的某个型号而非商标,从而不易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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