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托格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1029号“WASORANGE MADE FROM RECYCLED ORANGE PEE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均由回收的橘子皮制成,申请商标中的文字“MADE FROM RECYCLED ORANGE”直接准确地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不会令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采用橙色作为商标背景色,在整体上具有很强的设计感和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其产品的报告书及简要翻译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MADE FROM RECYCLED ORANGE PEELS”可译为“由回收利用橘子皮制成”,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21、2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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