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良臣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8717号“康农家庭农场 康 KANGNONGFAMILY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6775号“康农 KN及图”商标、第8645887号“康农果蔬及图”商标、第1654710号“农康”商标、第11316749号“农康及图”商标、第20609876号“K及图”商标、第1337183号“可克达拉 K及图”商标、第20648599号“卡拉咪拉 K及图”商标、第15523582号“康源兴农 K及图”商标、第21990563号“康之韵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申请人所获荣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10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康农家庭农场”,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树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鱼;活家禽;活蜂蛹;活山羊”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鱼;活家禽;活蜂蛹;活山羊”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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