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汇百惠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莆田市卓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0日对第18479553号“惟思小天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小天才”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享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消费者所广泛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75760 “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72878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470980A“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429417A“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小天才”商标注册情况;
2、专卖店照片、品牌规划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等;
3、“小天才”产品的销售情况,包括专柜合同、经销发票、店面照片等;
4、广告投放情况;
5、“小天才”商标获奖情况;
6、申请人维权情况;
7、网络关于“小天才”的检索结果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现有大量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争议商标已与未造成混淆误认的情形,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申请商标中国商标网查询统计表;
2、原商标注册人“张步喜”名下的惟思商标信息;
3、包含“小天才”或“天才”二字注册申请商标中国商标网查询统计表。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争议商标获得注册的必然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张步喜于2015年12月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7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平板电脑等。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由林步阳于1991年8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键盘等。经转让和变更程序,现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6月20日。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5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游戏机、电子字典等。
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8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平板电脑等。
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5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平板电脑、计时器等。
引证商标五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5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
引证商标六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8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平板电脑等。引证商标六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能作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平板电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智能手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惟思小天才”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文字部分“小天才”,在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何潇
姜丽
张玉广
2020年05月06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