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潓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广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0663号“氢思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93920号“氢思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第10类、第44类上的“氢思语”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氢思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其在其他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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