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费诺亮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8101号“FLASHM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72222号“FLASH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436365号“FLASH 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关于“安费诺亮泰企业”的历史、安费诺亮泰企业公司变更登记表及其产品文宣、farmshedlabs的官方网站、商标共存同意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连接器、电插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温度传感器、电缆连接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FLASHMATE”与引证商标一“FLASHMATE”、引证商标二“FLASH MATE”字母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未经公证、认证,且商标号有误,故我局对此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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