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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19221号“飞兔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09:57  浏览:241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深圳市飞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9221号“飞兔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4305号“飞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足以与他人商标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搬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文字“飞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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