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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68630号“铁建高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09:53  浏览:243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8630号“铁建高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765911号“铁建物资”商标、第23728422号“铁建集采”商标、第28412827号“铁建商务”商标、第17963948号“铁建易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及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均未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铁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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