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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326379号“丸美MARUB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09:52  浏览:245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6379号“丸美MARUB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丸美MARUBI”商标具有极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557541号“丸美”商标、第3135822号“MA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六)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五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252393号“麻マルイMARUI Style For Hair及图”商标、第17357103号“MARUI Style For H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商标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获得保护的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在“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三项服务上并未申请复审,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市场营销”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377811号“丸美之家”商标、第19636801号“丸美印象冒菜”商标、第15813068号“丸美派对及图”商标、第15514557号“MARU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丸美”与引证商标一“丸美”在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英文部分“MARUBI”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中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MARUI”字母构成、呼叫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八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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