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春花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82075号“ON PO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272163号“一点商业联盟ONE POINT BUSINESS ALLI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梳洗用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ON POINT”与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ONE POINT”字母构成、呼叫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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