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7976671号“遥感智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7976671号“遥感智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09:51  浏览:247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航天遥感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6671号“遥感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取得显著性,具有极高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紧密联合在一起,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遥感智库”官网截图、央视、东方卫视引用“遥感智库”的视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遥感智库”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测量等指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5月06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