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泊头市福星园老年公寓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3512号“福星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0206号“福兴园”商标、第13492167号“福兴园”商标、第20618332号“福星源及图”商标、第26637285号“福星源及图”商标、第34596060号“福兴园”商标、第528167号“福星FORTUNE STAR及图”商标、第1085248号“福星”商标、第3897652号“福星”商标、第5155726号“福星Fortune Star及图”商标、第29806680号“福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系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巨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与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牛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适用菜籽油、牛奶饮品(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福星园”与引证商标一“福兴园”、引证商标二“福兴园”、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汉字“福星源”、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认读汉字“福星源”、引证商标五“福兴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六至十的显著认读汉字“福星”,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认为地域差异显著,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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