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精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22427608号“西部世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及质证意见:一、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损害申请人对“西部世界/WESTWORLD”商标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容易误导公众,使其对商品的来源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类别注册与申请人电视剧名称完全相同的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
1.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我国知名媒体上发布的《西部世界》电视剧的相关报道;
2.申请人所在集团公司时代华纳集团2011年的部分年报;
3.《财富》杂志网站2017年世界500强排名;
4.申请人官方网站的公司介绍节录;
5.申请人公司部分2009-2011的年报;
6.百度百科介绍关于“HBO”“西部世界”、华纳兄弟等的介绍;
7.HBO官网上关于“西部世界”的剧照;
8.由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认证的2013年至今期间,全国媒体对申请人“西部世界”在影视行业的知名度所作报道的查询结果清单及文章和期刊内容复印件;
9.部分网站、平台对“西部世界”的宣传、报道、视频截图等;
10.其他案件判决;
11.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会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2018年2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9类安排游览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出品的连续剧“西部世界WESTWORLD”于2016年10月2日在美国首播,并在开播之前就电视剧的创作、演员及主题故事等内容在三湘都市报、新京报、第一财经日报、海南特区报、常州晚报、南方都市报、常德晚报、乌鲁木齐晚报、北京青年报、杭州日报、扬子晚报(数字报)、江淮晨报(数字报)、广州日报、环球时报等网络、报纸、杂志平台上进行了宣传报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8、9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 “西部世界”是申请人在先知名的科幻连续剧以及剧中杜撰的以西部世界为主题的成人乐园的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西部世界”经过广泛的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知名度的取得基于申请人投入的大量劳动和资本,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商品化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西部世界”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安排游览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服务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系列影视作品及成人乐园名称“西部世界”相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会不正当地借用申请人已享有的商业信誉,损害申请人在先权益,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本案在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五、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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