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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895616号“VisPlanti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09:32  浏览:249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扎洛艾德托普斯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95616号“VisPlant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06508号“metacos及图”商标、第15645826号“DR REBORN及图”商标、第8594089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图形细节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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