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7855号“ANT SOCIAL SOCIAL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96142号“ANT SOCIAL SOCIAL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的报送清单及引证商标的流程状态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背包、皮制带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背包、皮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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