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91903号“珍酒致敬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亦是在已注册商标“珍酒”基础上的扩展品牌,用于指定商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珍酒致敬红”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5月06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