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伯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341号“灵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2881号、第1968813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指代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第5类上核定使用的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其余商品不类似,引证商标二正处于转让给申请人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转让申请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类似的部分商品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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