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瓦格互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903号“PROCRE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240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设计风格、内在涵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地址位于不同的国家、地区,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内在涵义,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撤销决定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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