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泰已科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1851号“TA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663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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