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尔登•曼尼托巴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655号“WC NET STYLE CRYS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8242号“STYLE9”商标、第9364731号“STYLE AROMATHERAPY”商标、第17224425号“STYLE71”商标、第21616074号“快舒头 CRYSTAL”商标、第7097425号“STYLE2U”商标、国际注册第1428992号“&STY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第34427203号“CRYSTAL”商标、第1524265号“水晶”商标、第6394920号“水晶”商标、第13116334号“水晶”商标、第181981号“水晶 shuij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八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67786号“STYLEPHEN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74287号“水晶医疗 CRYSTAL MEDICAL”商标、第18811402号“水晶坊”商标、第23299364号“U适宝宝 STYLE及图”商标、第23299429号“U适宝宝 STYLE及图”商标、第4010206号“STYLE及图”商标、第11624054号“江南 STYLE”商标、第28592433号“晶宠 CRYSTAL pet”商标、第34427202号“CRYSTAL”商标、第13116334号“水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三至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类和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1月8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9762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6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六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七、八、二十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至八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九至十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5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二十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九、二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和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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