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6244088号“巧渔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6244088号“巧渔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09:17  浏览:250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梦莱(杭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4088号“巧渔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7191号、第1907410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设计理念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有独特寓意,经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