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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570061号“香洲正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09:14  浏览:243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珠海正圆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0061号“香洲正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香洲”两个字并非突兀的单独出现,“香洲”与“正圆”形成一个完整且不可拆分的整体。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香洲正圆”,其中“香洲”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香洲”与“正圆”组合,并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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