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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54025号“知 企信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09:08  浏览:245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杭州企信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54025号“知 企信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29255号、第14348355号、第17072546号、第34214009号、第34219820号、第37938161号、第4338240号、第376927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方式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自申请人设计以来就一直长期使用,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处于初审公告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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