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洪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98017号“GLEN BECK格兰贝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284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显著性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相关销售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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