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姨特许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871398号“AUNTIE ANN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3300号“AUNTIE AN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类上第G914036号“AUNTIE ANNE’S PRETZEL PERFECT”商标、第32类上第G914036号“AUNTIE ANNE’S PRETZEL PERFECT”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三)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明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商标信息、公司合并证明文件及其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安姨特许经营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均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AUNTIE ANNE'S”,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果汁刨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水、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薄烤饼;面包;三明治;糕点;面包卷;热狗;比萨饼;卷饼;花卷;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饼干;薄烤饼;面包;三明治;糕点;面包卷;热狗;比萨饼;卷饼;花卷;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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