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沣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8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56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含义、整体造型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内附宣传简介的学员手册;申请人的宣传单;活动宣传册封面;网站宣传截图;公众号截图;环保纸袋;活动照片;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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