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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220461号“神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09:00  浏览:248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汤国旭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0461号“神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暗示性词汇,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极强,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消费者凭借一般的认知能力和认知习惯,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完全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含义,申请人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神裤”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裤”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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