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罗马研究和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6707号“保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7811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不再阻碍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石膏(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673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接受在“石膏(建筑材料)”商品上的驳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泥;耐火砖、瓦;防水水泥涂层;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耐火纤维;建筑用非金属包层;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嵌板;非金属天花板;非金属门;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非金属管;非金属地板;建筑用非金属制墙包层;建筑用非金属制墙衬料;非金属隔板;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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